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粤0183民初4****号
原告:邢某大。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
被告:郑某。
原告邢某大、周某诉被告邢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邢某大、周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邢某、郑某连带归还原告邢某大、周某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2016年7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因为结婚后没有足够的资金购房,共同向两原告借款800000元,原告分别两次向通过银行汇款给两被告。两原告收到借款后,共同购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房主。2013年3月,两被告离婚,并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房产进行了分割,两被告拒不归还因购房的债务,为此,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邢某大、周某与被告邢某、郑某确认本案被告邢某欠两原告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2016年7月27日起按照xx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止),该款项由被告邢某于2017年1月13日前归还原告邢某大、周某。
二、 被告邢某与被告郑某双方同意不按照(2016)粤0183民初12**号判决中第二判项执行,变更为被告共同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房归被告邢某所有,被告郑某于2017年1月13日期前配合邢某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由被告邢某负担过户费用,被告邢某同意支付上述房主补偿款320000元给被告郑某。双方按上述协议履行后,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名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后记:本案是一起因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后,男方父母婚前借款买房的案件,经过代理律师的多方努力,终于在第二次诉讼中实现了和解。本案法官对调解范围存大较多的担心,经多次向其解释,终于完成了本次调解,实现了双方利益最大化,免除当事人诸多的诉累。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以调解书的形式变更生效的判决项,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