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306刑初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
辩护人陈辉,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系累犯,结合被告人潘某的悔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后记:本案辩护人从主犯的角度进行了辩护,一般开设赌场案件都有好几个老板,往往被告人在供述时以及现场参赌人员都会指认或听说有几个老板,这样在检察院没有很确切的证据下,虽说对主犯的认定不一定产生很大的影响,但对法官在考量量刑的时候还是有很大的帮助的。一般情况下,辩护人在对构成犯罪没有疑问的情况下,建议被告人认罪还是比较重要,认罪直接跟量刑有关,这样一般可以减轻被告的刑罚,另从检察院的起诉中,检察院开始时被告人认罪,简易起诉,法院据此简易程序开庭,这样从快判决,不会造成法官在排期以及判决时拖延办案时间,直接造成延长了被告人刑期,一切从被告人的利益出发,才是真正的辩护人的最基本职业道德直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