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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典辩护案例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2
浏览量:851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06刑初第**

公诉机关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

辩护人邓辉,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穗天检刑追诉(20161*被充起诉决定书、穗天检刑追诉(2017*被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邓某、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先后于2016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宋某、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月同案人李某租用广州市*区房与同案人周某注册成立广州市**环保有限公司,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邓某、邓某担任业务经理,并于201*11月办公地址搬至本市*区。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邓某、邓某及同案人周某等人通过虚构公事投资空气热能热水器等节能环保工程项目,以年利率24-30%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公众进行投资。经查,该投资款并未实际用于上述投资项目。2015**日,被告人邓某、邓某被抓获。共118名被害人报称被骗12107700元,造成损失105067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邓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邓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结伙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邓某、邓某受雇佣参与本案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各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邓某、邓某的违法所得,发还各名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后记:在这起刑事辩护中,辩护人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的批捕,至检察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诉,再到法院开庭审判,最大最全面的维护当事人在法律减刑方面的各种细节,最后争取减轻定罪量刑,不得不说是一成功典型案例。在该案件中,数额特别巨大,当事人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下十年以上的刑罚,极具可能毁掉被告人的一生,摧毁当事人的亲人,此案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及亲人的情感,也让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最大的支持。本案中辩护人从犯罪数额的认定,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指出公安、检察机关虽有缴获的U盘中一些数据,以及在本案证人证言及受害人报案人数较少、以及资金的流向等全方位的论证,争取到法院在量刑时直接从轻处罚的良好结果,不得不说最大限度的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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