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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判决及难点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2
浏览量:1325

遗嘱继承纠纷判决及难点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富裕程度的提高,公民财产的大幅增加,遗嘱及继承纠纷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房屋的继承案件不断上升,如何更好的把握案件处理,跟大家作下探讨。一是遗嘱效力的认定,这方面法律规定得比较详细,主要从主体及程序方面认定就好了,二是看有无遗赠抚养协议,这要大于遗嘱的效力,三是继承人的确定,一般为子女、收养的子女、及尽了主要义务的女婿及儿媳、依靠被继承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等,四是被继承人的父母情况,其实也是确定继承的多少,此类案件比较为难的是如何确定继承人最为复杂,或因时代久远,或因户籍管理上的问题,对于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及被继承人方面信息确定,有时难以查清,是案件痛点难点,需要大量的时间取证调解核实,这也是代理律师必须完成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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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粤0105初3****

原告:谷某。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一。

被告:谷二。

被告:谷三。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继承纠纷

谷老与张老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四名子妇女,分别是本案的原被告四人,没有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谷老于2015年4月15日报死亡,张老于2000年12月4日报死亡,两的人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两人生前均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路大院**号**房屋登记在谷老的名下,占有部分为全部。现原告要求登记在谷老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路大院**号**房屋由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继承,名继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众被告对此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登记在被继承人谷老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路大院**号**房屋由原告谷某、被告谷一、谷二、谷三四人共同继承,继承后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路大院**号**房屋的产权由原告与三被告各占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与三被告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的产生的费用由原告与三被告各负担四分之一。

二、         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谷某、被告谷一、谷二、谷三各负担122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生产退回,由三被告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各自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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