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律师亲办案例
涉外离婚诉讼 涉外财产分割 婚姻资深专业律师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3
浏览量:179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2013)穗*法民一初字第**
原告陈生,男,加拿大国籍。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女,加拿大公民(有效护照号为:W***),现住址: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生辩称,我与被告于1986年认识,19877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长期分居两地,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邓女辩称,我与原告1987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已成年,由于我身体不好,产能出庭应诉,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同意与原告离婚。
诉讼中 ,原、被告均确认生育一女已成年 ,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本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 原告陈生与被告邓女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生负担。



后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安定的基石。本律师长期从事婚姻问题的法律服务工作,感叹万千,每一次离婚的过程都是一次心碎的过程。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架桥啊,离婚是一件非常沉痛的办案历程。和谐社会,当然要以和为主,这样双方都心情比较平和点,对以后小孩的抚养和双方的交往都很有好处。在众多和法院促进判决的离婚案件后,每每自己沉重的心情才得以些许的释怀。特别在涉外婚姻中,要彰显司法效率,为当事人节约经济的同时,更多的是为当事修复了平和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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